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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购入后拆除原建筑物的税务分析
来源: | 作者:浩信咨询集团 | 发布时间: 2023-12-12 | 339 次浏览 | 分享到:

购买方购入后拆除原建筑物的税务分析


在增值税上,不属于进项税额列举转出事项范围,可以不作进项税额的转出。


在土增税上,购入在建工程拆除后,其原有成本大概率不得作为开发成本在清算时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上,对于购入未成形的在建工程拆除,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推到重置的,原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的,尚有争议,但不管是资本化还是“损失化”都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