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无论会计上如何进行处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都应当按照利息支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当从开发成本中调减,不得列入开发成本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