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以上规定的资产重组活动取得的土地,应当以资产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