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因此,房地产企业接受投资的土地,如果在投资环节已经按规定缴纳了土地增值税,则应当以投资环节土地增值税计税价格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