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0532752
400-651-8810
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浩信咨询集团
首 页
财税代管服务
资讯
新闻资讯
专业资讯
重组资讯
服务
财税AI咨询
税务策划
法律顾问
投融资服务
IPO咨询
并购重组
资产评估
管理咨询
财税法外包服务
税务健康检查
研究
案例目录
地域
海南专栏
粤港澳大湾区专栏
产业
房地产专栏
关于浩信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对合作建房行为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来源:
|
作者:
记者 李贞
|
发布时间:
2023-10-11
|
32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一篇: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
下一篇:
对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