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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拿地方式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 | 作者:新华社记者 邹多为、韩佳诺 | 发布时间: 2023-10-10 | 181 次浏览 | 分享到: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土地成本可以按国土部门提供的行政事业性收据(非税收入财政票据),扣除9%,但前提条件是土地成本必须取得当地国土部门盖章的行政事业性收据(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如果没有行政事业性收据(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就不能抵扣。

对非房开公司出土地,房地产公司出资金的合作建房,非房地产公司视同销售,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9%的增值税,也就是说,非房地产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约定分房产或分利润,不论哪种方式,都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