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宿税稽一处〔2023〕170号
江苏峰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300MA26KRBRXL)
我局(所)于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颐高互联网创业园208-3)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查无下落。结合征管信息系统查询及银行资金交易信息调查,认定你单位自设立登记以来,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794619.5元、税额10330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税务登记表、企业状态信息表、现场笔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上下游发票明细表、申报信息表、银行账户资金明细、增值税申报表等。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94619.5元、税额103300.5元)为虚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三)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暂不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