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0532752    400-651-8810
“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处理
来源: | 作者:浩信咨询 | 发布时间: 501天前 | 350 次浏览 | 分享到:

“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处理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政策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其收入按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一)按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月或最近月份销售同一房地产项目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同类房地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