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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房产的税收风险
来源: | 作者:浩信咨询 | 发布时间: 570天前 | 342 次浏览 | 分享到:

转租房产的税收风险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中提到: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因此,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按照简易办法征税。


对于转租人来说,一定要注意两道环节的税率差问题。如果是4月30日前建造的房产,产权所有人在出租时,任何时候均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但对于转租人来说,如果租赁合同是在4月30日后签订的,其转租行为只能适用一般计税,中间相差4%的税率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