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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预缴比例
来源: | 作者:浩信咨询集团 | 发布时间: 571天前 | 3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土地增值税预缴比例


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实际的预缴比例,基本上由各省定一个规定的范围,具体标准由各地自定。全国大部分地方的做法,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分别制定不同的预缴比例。其中,普通住宅适用最低的预缴比例,其他类型房产适用最高的预缴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