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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合同涉及的卖方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等价外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来源: | 作者:记者 李贞 | 发布时间: 570天前 | 18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不需要。因为印花税是行为税,在合同签订日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除合同未列明金额以外,其计税依据在合同签订日都已经确定了;而合同实际履行后才会发生才能确定金额的违约金、滞纳金等价外费用,显然不属于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我们从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即使合同履行中涉及实际结算金额变化了,只要不变更应税凭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始终都是按照之前签订的合同来确定,这也是印花税作为行为税的基本特征。

但如果签订合同时,卖方基于付款周期、交付条件等原因而需较一般交易情况下多收取的价款(如延期付款利息等),这部分价款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金额,本身就属于交易价格的一部分,应计入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