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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的土地上建房,是否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来源: | 作者:记者 李贞 | 发布时间: 633天前 | 231 次浏览 | 分享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通知适用范围是指通过出让、转让以及作价入股等方式经政府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应为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租赁等其他取得土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