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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能否计算扣除?
来源: | 作者:记者 李贞 | 发布时间: 570天前 | 1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不予扣除。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需要注意的是,预提费用实际发生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后,可根据支出项目按规定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并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