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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片受让、分期开发的土地如何分摊地价?
来源: | 作者:记者 李贞 | 发布时间: 570天前 | 1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国税函〔1999〕112号文件规定:根据土地增值税立法精神,《细则》所称“总面积”是指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总面积。在土地开发中,因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是不能转让的,这些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费用是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因此,在计算转让土地的增值额时,按实际转让土地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来计算分摊,即:可转让土地面积为开发土地总面积减除不能转让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