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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应对转让价格进行评估?
来源: | 作者:记者 李贞 | 发布时间: 633天前 | 199 次浏览 | 分享到:

条例规定,对于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效价格的或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细则规定:

①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②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③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④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⑤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规定:对评估价与市场交易价差距较大的转让项目,税务机关有权不予确认,要求其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