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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安置回迁户应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处理?
来源: | 作者:记者 李贞 | 发布时间: 570天前 | 1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以及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应当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其销售价格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房地产企业应将视同销售的金额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上述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