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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认开发产品销售收入?
来源: | 作者:记者 李贞 | 发布时间: 570天前 | 1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税法有可能比会计提前确认收入,即需要调增土增税应税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在调增收入的同时,应当允许配比扣除与收入相对应的扣除项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