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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来源: | 作者:记者 李贞 | 发布时间: 633天前 | 17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国税函[2009]387号文件规定,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案批复是否具备通用效力?各地税务机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