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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拆迁补偿费、排污费、异地人防建设费可否作为房地产企业的进项扣除?
来源: | 作者:新华社记者 邹多为、韩佳诺 | 发布时间: 571天前 | 189 次浏览 | 分享到: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公司从5月1日后,能扣除的成本只限于土地出让金,而土地出让金的扣除必须凭当地财政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收收据(财政票据)扣除。因此,市政配套费、拆迁补偿费、排污费、异地人防建设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果拆迁补偿费不采用现金补偿,采用产权调换,即迁一还一,拆迁房按视同销售,9%缴税,建设拆迁房所发生的成本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的。比如说拆迁房所发生的材料费房开公司可抵扣13%,建安成本可抵扣9%、因此房开公司营改增后,应尽量选择产权调换模式更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