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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换房合作建房模式的税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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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换房合作建房模式的税务分析



租地换房合作建房模式即.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租赁期满,一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房屋归还出地方。


在增值税上,出地方发生出租土地使用权行为,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接受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在土增税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上,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