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地价、竞缴纳其他资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时设置特殊的拿地条件,如在收取土地出让金以外,还收取其他的资金名目,包括代建资金、竞保障房建设资金、竞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部分资金在无法取得土地出让金票据的情况下,可凭收到的财政性票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释:限地价、竞缴纳基础及配套设施代建资金是指竞买人报价不超过最高限价的,按价高且达底价者确定竞得人。当报价达到最高限价后,转为竞向政府缴纳代建资金,按照接受最高限制价格和代建资金最高且达底价者确定竞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