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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
来源: | 作者:记者 李贞 | 发布时间: 570天前 | 188 次浏览 | 分享到:

财税〔2016〕4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自2016年11月10日起:

一是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