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0532752
400-651-8810
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浩信咨询集团
首 页
资讯
新闻资讯
专业资讯
重组资讯
服务
财税AI咨询
税务策划
法律顾问
投融资服务
IPO咨询
并购重组
资产评估
管理咨询
财税法外包服务
税务健康检查
研究
案例目录
地域
海南专栏
粤港澳大湾区专栏
专家
李婧专栏
韩志强专栏
刘向阳专栏
温乐专栏
产业
房地产专栏
关于浩信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来源:
|
作者:
记者 李贞
|
发布时间:
633天前
|
180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上一篇:
哪些情况下应对转让价......
下一篇:
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