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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房地产同时赠送电视、空调等电器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如何处理?
来源: | 作者:记者 李贞 | 发布时间: 633天前 | 193 次浏览 | 分享到:

电视、空调等电器属于有形动产,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应当从转让收入中剔除电视、空调的价值(建议按买价确认),其成本费用中应同时剔除电视、空调的价值。